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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4-07-14 来源: 作者: 审核: 编辑:陈丽芳 点击:
    为帮助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完善学校资助体系,学校决定面向在校的全日制在读专科生设立校级助学金,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经费来源和资助标准资金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 4%提取的专项资金。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500 元/生/年,资助比例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确定。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校外租住、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5.实名注册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有志愿者服务经历(以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时长为准),每年至少参加四次公益活动;
6.本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再重复受助。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助学金评审:
(1)凡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享受;
(2)凡实习期间不遵守学校实习规定者;
(3)有校外租住、过度消费现象者;
(4)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5)无故拖欠学费者;
(6)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条 各系各班要成立助学金评定小组,系助学金评定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系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班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助学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发放,如获资助学生欠有学校费用的,要优先支付所欠费用,剩余部分再发给本人。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级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助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庆阳职业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贫困相关资料。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接到名额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及评审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系上报名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名单及材料报校领导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决定获资助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各系上报校级助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
1.获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2.获资助学生的申请表。各系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将校级助学金汇总造册,按程序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其行为不符合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时,停发校级助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期内,如出现退学、休学,从退学、休学之日起,停发校级助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得有高消费现象,否则,取消今后所有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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