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相关政策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学生资助 -> 相关政策 -> 正文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4-07-14 来源: 作者:陈丽芳 审核: 编辑:李永刚 点击:

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依据省上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七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本学年无违纪及不良信用记录,且综合测评在全班前25%。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不得有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学院各项主题教育及青年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根据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优先。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同意,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三)各系审查、公示。各系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系汇总并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各系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分配名额,协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对各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核。

(五)学院审定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的推荐人选报学院会议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按规定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各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真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或停止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院或系部处分者。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内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