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 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财教〔2022〕20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 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 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分为 3 个档次,即一等助学金 4500 元、二等助学金 3300 元、三等助学金 20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依据省上下达的分配方案进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 物质享受。
(七)经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八)积极参加学院各项主题教育及青年志愿服务。
(九)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优先。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该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
(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 二)违犯校纪校规,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 三)吸烟、酗酒、校外租房住宿者。
( 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选程序
(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 申请,写出申请理由、学习表现、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受表彰情况等。
(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年 综合考核成绩,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学生真实情况,经班 主任或辅导员复核同意,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
( 三)各系审查、公示。各系对各班初选学生进行审查,确定推 荐人选,并在本系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 填写《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系汇总填写《庆阳 职业技术学院 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统计表》,系部负责人签字加 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 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上报的国家助 学金推荐人选,并进行全面审核。
( 五)学院审定上报。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的推荐人选报学院会 议研究、审定,并向全院师生中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学院将评选推 荐的正式名单及材料在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逐月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在评审发放过程中,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 可取消或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院或系处分者。
( 二)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 三)学生资助中心与各系共同监督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学习 及生活情况,一旦有违纪、铺张浪费等现象,学院将停止对国家助学 金剩余部分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